【以案说法】没领结婚证同居 能否诉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婚姻案例5

 来源:http://www.hainanfunu.org.cn/DisplayText.asp?TID=1 发布时间:2010/1/10 22:21:32 点击数:
导读:案例::(杭州律师,杭州婚姻律师)陈某与林某2001年7月自由恋爱,同年10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2003年6月双方关系开始恶化,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争吵不断,同年10月份,林某回父母家…

    案例::(杭州律师,杭州婚姻律师)

    陈某与林某2001年7月自由恋爱,同年10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2003年6月双方关系开始恶化,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争吵不断,同年10月份,林某回父母家居住,后再未与陈某联系,陈某多次寻找,林某一直避而不见,于是陈某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法院告知她“没领结婚证,不属于婚姻关系,法院不受理”;陈某又诉请“解除同居关系”,但法院同样不予受理。(杭州律师,杭州婚姻律师)  

    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未婚同居感情不和时一方能否请求法院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

    首先说“解除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不论是否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婚宴,均不承认其婚姻效力,换句话说,该日期之后已经没有所谓事实婚姻的的说法了。

    再来说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判令解除同居关系”是有先决条件的。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陈某与林某的情形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不是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陈某仅要求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因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但陈某如果以“同居财产分割”为由提起诉讼、同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或将子女抚养问题与解除同居关系挂钩的,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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