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婚姻案例2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0/1/10 22:07:14 点击数:
导读:案例:(杭州律师,杭州婚姻律师)张男和李女于1990年相识并相爱。1992年两人开始同居,时年张男25岁,李女24岁。1993年10月,张男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李女仅仅办理了传统的婚姻仪式,而未办理结婚登记。1…

案例:(杭州律师,杭州婚姻律师)

张男和李女于1990年相识并相爱。1992年两人开始同居,时年张男25岁,李女24岁。199310月,张男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李女仅仅办理了传统的婚姻仪式,而未办理结婚登记。19941月,张男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张男再次出国继续学业。一次偶然中,李女获悉张男已与一女子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李女查实后立即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男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撤销张男与该女子的非法婚姻。

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张男与李女的婚姻是否有效?二是张男是否构成重婚罪?现分述如下:

一、本案张男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张李二人于1992年开始同居,当时两人均已达法定婚龄,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1993年也办理了传统的婚姻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属于事实婚姻,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反之,如果二人是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除非去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法院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张男是否构成重婚罪?
张男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时,由于与李女的事实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因此张男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了重婚罪。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因此法院除了应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宣告张某与第三人的婚姻无效。(殷律师提醒:在对待重婚的问题上,我国大陆地区刑事、民事案件标准是不同的——对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追究重婚一方的刑事责任的时候加以认定;而反过来民事案件中又不作为重婚对待(对没有结婚证的一方只是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认定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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