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打黑系列案专题- 知情人称李庄150万元代理费并非全部归其本人

作者:大洋网-广州日报 来源:http://www.sina.com.cn 发布时间:2010/1/22 13:31:28 点击数:
导读:  “捞人”?“捞钱”?“造假”?“教唆”?律师犯案引发种种议论让中国刑辩律师形象跌至谷底  12月30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将在重庆市江北法院开庭审理。李庄案发生后,“捞人…

 

  捞人捞钱造假教唆律师犯案引发种种议论让中国刑辩律师形象跌至谷底
 
  1230,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将在重庆市江北法院开庭审理。李庄案发生后,捞人捞钱造假威胁教唆炫耀等形容他这个无良律师的贬义词见诸报端。
  在重庆扫黑风暴中遭受类似舆论谴责的刑事辩护律师绝不只是身陷囹圄的李庄,素以为农民工维权而深受各界好评的民工律师周立太,他此番因给开县老乡——“米老鼠李义辩护而名声直落千丈,甚至被网友冠以黑老大的狗头军师的称号。
  毋庸置疑,刑辩律师的职业形象已经跌至谷底。刑辩律师究竟是个怎样的职业?他们正经历着怎样的?他们有着怎样的喜怒哀乐?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来到了中国的法律中心——北京,试图绘出一幅中国刑辩律师的群体素描。
  素以帮助农民工维权而出名的民工律师周立太对黑老大的狗头军师这一侮辱性称谓带给自己的压力与不快。因为给米老鼠辩护,他多少年如一日为弱势群体做的善事,仿佛都被人们选择性遗忘得一干二净。人们只记得:他给黑社会老大辩护。而据周立太自己透露,他接手这个案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事人的岳父与他相熟,律师费仅为5000元。
 
  刑辩:高危的行业?
 
  上周二上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昔龙急匆匆地赶到办公室。头一天,他刚朝去夕回地去了趟东北,会见身陷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虽然有些疲惫,但没完没了的工作让许昔龙必须不停地奔走、不停地思考,他正在代理的案件,包括黄光裕系列案。作为温州人,已经从事了7年刑辩工作的许昔龙在全民皆商的家族中是个异类
  李庄案发当天,许昔龙凑巧在重庆,他第一时间听说了北京同行出事的消息。案发后,有法律界人士惊呼刑辩律师已经成为一个高危职业,许昔龙的同事、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运恒便持这种观点,许昔龙却不这么看。
  赵运恒认为,工作性质决定了刑辩律师的风险系数偏高。某些刑事案件掺杂有政治、民意等法外因素,比如,为高官辩护、扫黑都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一旦刑辩律师逞书生意气,把事态简单地理解为单纯的法律问题,就有可能出现意外。
  
    抱着捞人心态找律师
 
  许昔龙的视角有所不同:任何职业都有底线,不守住底线,任何职业的从业人员都有可能出事。法官安全吗?上到黄松有,下到普通法官,一年下来,出事的有多少?刑辩律师出事的概率,就真的要高于公务员吗?
  这几天,捞钱捞人之类的字眼频繁地出现在许昔龙的视线里,他的内心泛起一阵悲凉。与此同时,底线一词也反复地出现在他的脑海里。
  李庄案的真相,法院还没判,谁都说不准。但有些报道有失公允、以偏概全,深深地伤害了我们的职业形象。我也在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舆论?不可能完全是无中生有吧?许昔龙自省道。
  业内的确有捞钱捞人的律师,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是抱着捞人的心态找律师的。许昔龙直率地说。从业7年以来,许昔龙已经记不清具体代理过多少起刑事案件了,但有一点他很确信:有相当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找到他,都是假定他有能力捞人。也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冲着他的业务水平登门求助的。
  在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看来,判断律师好坏的标准,主要是律师的关系网是否足够广,业务水平反倒是次要的。为了铁窗内的亲人能够少吃苦甚至不吃苦,有的家属在签订委托协议之前,要求许昔龙承诺结果。根据法律规定,这个案子大概会怎么判?如果要判3年,你能不能争取到只判1年?如果要判1年,你能不能争取到无罪?
  面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这种普遍心态,许昔龙很无奈,他只能一遍又一遍地向他们解释:律师业是服务业,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的过程,而非公关和审判结果。律师可以根据法律知识预料结果,但无法、也不应承诺审判结果。我无法给你承诺,你认为我行,就委托我;认为我不行,就另找他人吧。
  许昔龙此言一出,许多犯罪嫌疑人家属扭头就走,他们只相信关系,他们要找的是神通广大的律师。但事实上,所谓的关系,未必靠谱。
 
  三难让刑辩律师无奈
 
  记者发现,就刑辩律师是否真的高危,业内观点不一。但履职不,已经成为刑辩律师们对自身工作现状的普遍抱怨,这集中表现在刑辩律师会见当事人难、查阅卷宗难和调查取证难这三难问题上,《律师法》没有真正得到贯彻
  2007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但接受记者采访的刑辩律师们普遍反映,在某些地区,当地侦查机关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会见过程中,常有警察陪同;证件齐全,会见当事人也仍需经有关领导批准,有时迟迟无法获批,导致无法会见。
  接受记者采访的刑辩律师们一致认为,《律师法》的见首不见尾,是导致其流于文字、失于贯彻的主要原因。一条完整有效的法条,必须有后果性规定作后缀,得规定有关方面违反这条规定将承受什么后果。但《律师法》只规定了律师有会见权,却没有规定侦查机关侵犯律师的会见权将承受怎样的后果。这样的法律规定,几乎等同于没有规定。
 
  与公检法双向互动
 
  赵运恒认为,因为两点理由,某种意义上刑辩律师是公安机关天然不欢迎的人。
  首先,律师的介入,会助长犯罪嫌疑人的底气。一旦刑辩律师介入,客观上就能给犯罪嫌疑人壮胆。律师通常会设法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情绪:想开点,你的行为有可能不构成犯罪。这便给公安机关的审讯工作增加了难度。
  此外,律师的介入,将使公、检双方受到专业知识方面的挑战,平添一只拦路虎如果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法律辩护,最终说服法官判犯罪嫌疑人轻罪甚至无罪,公、检的面子可能就会挂不住——历尽千辛万苦逮到的人竟然无罪?这涉及办案人员的绩效考核。
  当然,刑辩律师并不总是公安机关的敌人,他们之间有时又会出现愉快的合作,例如,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发现了公安机关此前没有发现的新线索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汇报,这有助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殷律师点评:站在辩护人的角度我认为,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汇报“的线索应当是有事实依据的而非杜撰的、应当是有利于自己辩护的被告人的而非相反的。)
  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并非总是绞尽脑汁要把犯罪嫌疑人往重罪里推,他们是根据实际案情制定公诉目标的。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检方长时间无法举出关键性铁证,而犯罪嫌疑人却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一年半载,按理说,法院此时可判无罪释放。但判无罪释放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公、检方的有关办案人员将因此承受极大的压力。法官平衡各方利益,往往判个一年半载——实际上相当于当庭释放。大家心平气和、皆大欢喜
   (殷律师点评:根据我的感受,大部分检察官“是根据实际案情制定公诉目标的”,但不排除某些检察官只把自己当成“国家的原告人”、或者为了兄弟机关的面子,而发现事实可能对被告人有利的情况下仍然千方百计要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避轻就重。我辩护的一个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向被害人小腿砍了一刀,不想因流血过多导致受害人死亡。我看卷宗发现了疑点,提出可能因医院抢救不积极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观点,并要求调取相关病历,但检方却以“抢救应该是及时的”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
  在美国,法庭上更是允许存在合法的交易,人称辩诉交易。检方光明正大地告诉犯罪嫌疑人:你现在涉嫌三项罪名,如果你主动招认其中一项,其他两项就免了。
 
  为什么给坏人辩护?
 
  不少刑辩律师告诉记者,与三难等工作上的不顺相比,民间对刑辩工作的缺乏了解,才是他们职业荣耀感低落的主要原因。与捞人捞钱等贬义词类似,社会上对刑辩律师还有诸如白的说成黑的,黑的说成白的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等低下的评价。
  谈及刑辩律师的职业形象问题,许昔龙有件不得不说的、亲身经历的故事。有一天,邻居遇上许昔龙时问他:我在报纸上看到一个叫许昔龙的律师给一个罪犯辩护,是不是你?许昔龙回答是我
  邻居脸色骤变:那些人都已经被抓起来了啊,你为什么给坏人辩护?许昔龙向他解释:“‘坏人也有辩护权呀,辩护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可邻居就是无法接受许昔龙的解释
   (殷律师点评:可能是许昔龙没有向邻居讲透彻吧?我一般这样讲:律师只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的权益,而不是无原则的为其开脱。比如按法律应该判三年,你把他枪毙了对吗?比如无辜的人被抓了,我不应该为其辩解吗?比如虽然罪行当死,但你把他的腿打瘸了,我不应该抗议吗?等等。群众听了都是理解的)
  赵运恒向记者透露了他与当事人之间的磨合:有时候,当事人要求我做无罪辩护,根据案情,我建议做罪轻辩护,当事人有可能同意,也有可能不同意。如果不同意,我多半得顺着他的要求去辩护,因为,律师是受雇于当事人的,得对当事人负责。
   (殷律师点评:赵运恒的说法更不靠谱了,什么是真正的对当事人负责?当事人不懂法,你律师也不懂法吗?“病人”喜欢吃什么“药”你就给他开什么“药”吗?按照事实和法律独立辩护,不受被告人意见左右,才是真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所谓“良药苦口”嘛!)
  极端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控犯有甲罪,辩护律师调查发现他的当事人除此之外,还犯有公、检双方所不知的乙罪。这时候律师该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不仅没有义务举报当事人的罪行,甚至有相反的义务——有义务不举报当事人的罪行。否则,当事人将不再信任律师。只有基于以委托关系为基础的信任,我们的司法制度才能正常运转。
 
  转向民事诉讼成趋势
 
  在此次重庆扫黑风暴中,重庆市高院执行局原局长乌小青落马(并在羁押期间上吊自杀),重庆女律师胡燕瑜随之落马。根据目前披露的情况,胡燕瑜与乌小青关系非同一般。
  某北京律师告诉记者,他早前曾与胡燕瑜有过一面之缘,人们在向他介绍胡燕瑜时是这样说的,她是大律师,一个案子赚了4000万元。
  我当时心想,一个案子赚4000万元?她是律师吗?商人做生意才有可能一次性赚这么多钱。这位律师当时心想。果不其然,胡燕瑜翻了船。
   殷律师点评:即使一个案子赚四个亿,她也仍然“是律师”,看你是怎么赚来的。难道一个案子赚四千万和“翻船”之间有什么“果不其然”的联系吗?)
  这位律师对当时在场同行们的羡慕神情记忆犹新,他叹息道:现在很多律师都以挣钱的多少来衡量大律师小律师。这种价值观的扭曲,是导致这个行业存在顽疾的重要原因之一。
  据记者了解,同等业务水准的刑辩律师与民商事律师、非诉讼业务律师相比,收入要低许多,差好几倍。兴趣,是刑辩律师当初选择这一领域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有不少刑辩律师向记者坦言:如果能够时光倒流、重新选择,我肯定不再做刑辩了。风险大,麻烦多,回报少,人太累。目前,律师界存在刑辩律师转向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领域的趋势。
 
  律师费为何有150万?
 
  案发后捞钱指责不断
  李庄在龚刚模一案中收取的150万元律师费更是引起了社会舆论广泛的讨论——律师费缘何如此昂贵?
  记者在北京了解到,北京市司法部门与物价部门并未就律师刑事辩护的收费设置上限。
  而在重庆方面,对律师收费上限的硬性规定也已于2006121废止,转而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吴家友私收律师费的行为正是违反了此规定。
  记者拿到了一份龚云飞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协议约定,代理权限包括: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和法律顾问。代理费:150万元。有知情者告诉记者:据我所知,这150万元还包括处理龚刚模公司资产的酬劳。
  而这150万元也不可能全部落入李庄的腰包。首先,这笔钱需要纳税;其次,除了李庄,康达律所还指派了马晓军律师与其搭档。此外,李庄作为合伙人,需要从代理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份子钱,以供律所维持正常运转。
   (殷律师点评:李庄案究竟如何?我尊重事实和法律。但现行刑法的“辩护人妨碍作证罪”我认为是对于律师的歧视性规定。一般的伪证罪完全可以涵盖律师妨碍作证的情节。中国大陆这样的规定,在世界上确实是太“先进”了,的确令成熟的法治国家难望其项背)
 
  链接
 
  广州著名刑辩律师 因诈骗罪被判11
  2008521,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判决认定广州著名律师马克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马克东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马克东在2001年代理涉黑人员宋鹏飞、赵文刚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时,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两次共骗取赵文刚人民币100万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高度关注,召开专题会议,并邀请刑法专家进行论证。专家们出具的论证意见书认为:马克东的执业中确实存在律师费未入账、声称与法官有关系可以帮助协调等违规行为,但其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008723,来自广州、深圳的253名律师联名上书,向全国人大和司法部提请关注马克东案,保障中国律师的命运和执业安全
 
重庆打黑案律师涉嫌造假事件过程
 
 1222
重庆法院驳回异地审理涉黑案造假律师请求
22日下午,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称,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已驳回他要求异地审理李庄案和将李庄取保候审的请求。[详细]
1221重庆涉黑案造假律师自称遭逼供要求异地审理
1220重庆涉黑案辩护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被公诉
1219北京律协通报重庆涉黑案涉嫌造假律师调查情况
121820余律师联名上书称重庆打黑存违反律师法行为
1218知名刑辩律师将为打黑案造假律师辩护
1217北京律协称李庄涉嫌伪造证据案已调查清楚
121620余名律师联名建议异地侦办涉黑案律师造假案
1215重庆检察官称批捕造假律师并非依据疑犯孤证
1215警方称重庆涉黑案造假律师李庄有4大违法行为
1215北京律协调查涉黑案律师造假案当事人自称无罪
1213龚刚模辩护律师李庄涉嫌造假妨害作证被批捕
1213重庆涉黑嫌犯龚刚模主动向警方检举律师造假
案件焦点
异地侦办:20余名律师联名建议异地侦办涉黑案律师造假案
     重庆涉黑案造假律师自称遭逼供要求异地审理
律师伪证罪:重庆律师造假案引发律师伪证罪存废争议
      重庆司法局长:律师作伪证坚决依法查处
      20余律师联名上书称重庆打黑存违反律师法行为
争议点
串供:
律师称发生串供等做伪证行为绝无可能
    12月17日,尚在重庆办案的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靳学孔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会见当事人均有看守人员陪同,要发生串供等做伪证的行为绝无可能。靳学孔是此次涉黑案件北京8位代理律师之一,为陈明亮案第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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