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歧视律师的历史和现实

作者:殷晋豫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0/1/7 1:21:00 点击数:
导读:..................................................................................................................................题记:在尊重个人权利的西方,即使在黑暗的中世纪,统治者对律师也是相当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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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在尊重个人权利的西方,即使在黑暗的中世纪,统治者对律师也是相当尊重的。罗马皇帝甚至认为:“那些消解诉讼中产生的疑问并以其常在公共和私人事务中进行的辩护帮助他人避免错误、帮助疲惫者恢复精力的律师,为人类提供的帮助不亚于那些以战斗和负伤拯救祖国和父母的人。因此,对于我们的帝国来说,我们不仅把身披盔甲,手持剑盾奋战的人视为战士,同样认为律师也是战士,因为那些受托捍卫荣誉之声,保护忧虑者的希望、生活和后代的诉讼辩护人是在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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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读书,再结合现实,发觉中国有歧视、限制律师的“悠久传统”。
    辛亥革命废除封建帝制、建立共和政体及近代法律体制之后,1912年9月16日国民政府颁布、施行《律师暂行章程》,革故鼎新,完全废弃封建司法体制对私人法律职业者的岐视和禁令,引进律师制度作为对司法裁判权的一种制约力量,在法庭内外执行职务。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创建、终于把在司法领域把专制独裁的封建制度又撕开了一个口子。
    然而,民国律师制度建立之初即不断受到旧势力的冲击,想把“党天下”变成“家天下”的袁世凯,满脑子封建专制思想,对于民主法治社会标志之一的律师制度自然如骨鲠在喉般难以容忍,而封建专制余毒也不可能一朝一夕就从官员老爷们头脑中涤荡干净。律师参与诉讼,为当事人据理力争、依法辩护,彻底打破了传统中国诉讼体制中主审官独审独判(在刑事诉讼中是控、审合一)、为所欲为的格局,对于掌握司法审判权的官吏来说,在体现自身权力意志的审判衙门里出现职能上与自己对立、帮助被审者要求权利,而且又熟悉法律条款、熟悉诉讼程序的律师,使官府再也不能随意出入人罪为所欲为,实在难以忍受。因此,实施《律师暂行章程》不久的1915年7月,北洋政府即制订公布《律师应守义务》第5条规定:“律师应以诚笃及信实行使职务。诉讼系属之审判衙门发见律师有帮扛诉讼、教唆供述、虚构事实情事时,应即移付惩戒。”
    《律师应守义务》第5条关于律师必须履行不“帮扛诉讼、教唆供述、虚构事实”义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系立法者对律师职业的恶意曲解,也是专制势力歧视律师职业的典型表现。这一规定公布、实施后,即受到律师从业者以及积极推进司法体制变革的进步人士的反对。随着国人法制理念的进步,几年之后,该项反动规定即被废除。
    以“帮扛诉讼、教唆供述、虚构事实”的语言描述律师行为,有其历史渊源。满清对讼师就极为歧视,《大清律例》“教唆词讼”条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其《条例》又规定:“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督抚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强盗、人命重罪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近边充军”。对照《律师应守义务》第5条,可以发现,其内容极为相近,甚至一些用词雷同。
    而在尊重个人权利的西方,即使古代社会里,统治者对律师也是相当尊重的。罗马皇帝甚至认为:“那些消解诉讼中产生的疑问并以其常在公共和私人事务中进行的辩护帮助他人避免错误、帮助疲惫者恢复精力的律师,为人类提供的帮助不亚于那些以战斗和负伤拯救祖国和父母的人。因此,对于我们的帝国来说,我们不仅把身披盔甲,手持剑盾奋战的人视为战士,同样认为律师也是战士,因为那些受托捍卫荣誉之声,保护忧虑者的希望、生活和后代的诉讼辩护人是在战斗。”
    时至今日,某些人治思想严重的人,动不动就指责律师什么“挑词架讼”;亦无视法律规定,随意限制律师的辩护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甚至有规定:律师办理重大的或者群体性案件要及时请示、汇报,听取“律师协会”(实际是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我真不知道:律师是在维护“上级”的利益还是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不禁使笔者想起了政*委对法院的“指导”,“指导”出冤假错案了、被曝光了,就装模作样“处理”几个法官了事,其实有时候法官是看出问题不敢判,而上级硬要这样判的);中国大陆刑律至今还保留着高悬于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最近李庄的“落网”也不过是他“不听话”才惹出的麻烦,如果他像其他律师一样听话,不那么较真的话,大概不至于此吧?!话说回来,善良的人们啊,如果律师都明哲保身只求听话,只顾自己挣钱,不管你们死活,有朝一日,你成了“佘祥林第二”或第二个处女嫖娼案的主角,而律师却只顾“听话”顾不得你冤还是不冤,那是谁的悲哀呀?!
    不知您是否同意我的观点:歧视、限制律师的思想渊源于反民主的封建专制余毒,且具有中国特色。
 
(原标题:《中国歧视律师的历史渊源》,殷晋豫律师初次发布于 2006年09月27日,此次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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