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反思录】之六 李文亮医生之死与言论管控

作者:晓峰  发布时间:2020/2/28 21:07:15 点击数:
导读:李文亮医生走了——尽管绝大多数老百姓都不希望他走(文革粉除外)。亿万人民悲痛、愤懑,哭送我们的“吹哨人”,可曾有几人想过——谁杀死了李医生?!生物学上看,是新冠肺炎病毒杀死了李医生;刑法学上,李医生是“…

李文亮医生走了——尽管善良正直的老百姓都不希望他走。亿万人民悲痛、愤懑,哭送我们的“吹哨人”,可曾有几人想过——谁杀死了李医生?!

生物学上,是新冠肺炎病毒杀死了李医生;刑法上,李医生是“非他杀”。但从社会角度而言,导致李医生死亡的因素为何?我们今后怎样防止这类悲剧重演?

笔者认为,“李文亮传播不实信息案”的办案警官有过错——办案程序上讲,他们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先调查取证、核实李医生所传播信息是否虚假?之后再根据法律、证据,依合法程序作出处理意见;而非不经取证核实就武断认定李医生等8人“传播不实信息”。但笔者认为,办案警官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他们只是忠实执行了上级的指示(如判断错误,笔者愿承担法律责任),他们似不至于连基本的办案(取证)程序都不懂。

据网传,2020年1月1日,李文亮等8名“造谣者”被处理。同日,武汉市中心医院要求医务人员之间不许公开谈及病情,不得通过文字、图片等可能留存证据的方式谈论病情,病情只能在交接班必要的时候口头提及;并且该医院对涉事医生进行了严厉训诫。请注意这句话——“医院要求医务人员之间不许公开谈及病情,不得通过文字、图片等可能留存证据的方式谈论(冠状病毒)病情,病情只能在交接班必要的时候口头提及”。如以上消息属实,则有关方面(笔者猜测是言论管控部门)该指示不仅违反诊疗规范,且结合李文亮案警官似未遵守法定程序前往武汉市中心医院调取“所传信息是否属实”的相关书证(病例、检验报告单)、人证(如知情医生、患者)等证据,笔者推测:有关方面处理李文亮等8人的标准显然不是“信息是否具有真实性”,而是“你”传播这个信息是否损害了“我”(官家)的利益(政绩、“稳定”)?(假设,办案警官核实了相关患者病例、检验报告单及7位隔离患者属实之后,仍然以李文亮等8人“传播不实信息”为由处理他们,那更是为了迎合上级指示而丧失职业道德有意办错案)。

邓小平同志讲过:“现在党内外小道消息很多,真真假假,这是对长期缺乏政治民主的一种惩罚……一听到群众有一点议论,尤其是尖锐—点的议论,就要追查所谓‘政治背景’、所谓‘政治谣言’,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这种恶劣作风必须坚决制止”(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5页)。

由此,笔者建议:鉴于党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党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言论管控的尺度,应是被管控言论(新闻、观点、主张等)的违法性和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而不是“你”是否揭了我的短或“维稳”之类尺度;且不同情形的处理方法亦应不同——对极少数泄露国家军事、政治、外交、经济、科研等机密的言论,应前置屏蔽;除此之外,对其它违法言论应采取事后由涉事主体依法依规解决的原则,不应前置干预;对违反公序良俗、严重践踏公众道德底线的言论,应由相关主体给予谴责。除此之外,不应有其它标准,所谓“敏感词”做法显然违犯宪法和法律,应予废止。不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空谈,保障人民权益的宣示也是空话,且并不利于党长期执政的根本利益。

出于公心还是出于私心?这是一块试金石。

 (写于2020219日)

[后记]

我不认可囯监委对李文亮被处理一事的调查结论

2020年2月7日凌晨(以官方正式消息为准吧)李文亮医生终至逝去,用自己的生命证明了他所传播的“谣言”其实是真实的消息、是无比珍贵的疫情警报。上面这次反应挺快——“人民网北京2月7日电: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派出调查组赴湖北省武汉市,就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的有关问题作全面调查”。当时,我针对囯监委“全面调查”的决心给欣慰到了——这说明,我们老百姓可以知道是谁举报或者发现了“李文亮传谣”?是谁下令给李文亮训诫?公安机关有没有对“冠状病毒消息”的真实性进行过核实?谁该向李文亮谢罪?终于可以期盼告慰英灵的那一天了!

然后……,四十多天过去了,囯监委调查组悄无声息失踪了,把我等老百姓急的不行,生怕他们深入疫情中心那凶险之地有何不测,甚至网上出现了“寻找调查组”的帖子。

再然后,调查组找到了(原来他们已经回到了北京),囯监委公布了李文亮被训诫事情的调查结论(摘录):

按照武汉市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武汉市公安机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卫健委的情况通报,对在网上出现的转发、发布SARS等传染病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置。2020年1月3日13时30分左右,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派出所与李文亮医生联系后,李文亮医生在同事陪同下来到该派出所。派出所副所长杨某安排负责内勤的民警胡某与李文亮医生谈话。经谈话核实后,谈话人员现场制作了笔录。李文亮医生表示,在微信群中发有关SARS的信息是不对的,以后会注意的,谈话人员对李文亮医生制作了训诫书。李文亮医生亦持有1份训诫书,于14时30分许离开派出所。谈话人员为内勤民警胡某和1名辅警,胡某在训诫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当天值班民警徐某的名字

网上民意如何,笔者不去复述了,说一下个人观点:

首先,公安执法没有法律依据

调查组通报说武汉市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但我把《传染病防治法》从头到尾看了两遍,发现传染病防治的法定执法部门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就是各级卫健委,该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及其它涉疫情防控的渎职行为行使执法权。这里没有公安部门什么事儿(该法从头到尾连“公安”两字都没有出现过);那我奇怪了——为何由公安佩戴手枪、警棍去对一个执业医师“执法”,其意欲何为?!我看到《传染病防治法》有这样内容:因对传染病疫情瞒报、谎报、防控不力(我的归纳总结,非原话)“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权可能应由公安行使吧,但这和李医生也不搭界呀!

如果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执法,则应该有一个调查取证、证据认定的程序,但没有,从通报所述处理经过来看,根本没有调查取证。

——小结,个人认为:这不是“不当,不规范”,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是警察权对守法公民的粗暴侵犯。

囯监委调查组,你们组员当中没有懂法的人吗?我不信。

其次,案件来源不明

武汉中南路派出所“李文亮传播不实信息案”是基于“正能量群众的举报”?是基于网监通报?还是基于上级何部门交办?还是中南路派出所那位副所长亲自“从网上发现了李文亮发布的疫情信息‘不属实’”就主动“执法”?通报一概不讲。常理判断:不是未查,而是不讲。

再次,处罚种类违法——《训诫书》种类没有法律依据

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没有“训诫”;查《行政处罚法》,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笔者未查到公安部门可以对李文亮该行为进行“训诫”的法律依据,请问囯监委调查组,你们是依据什么法律或行政法规认为中南路派出所对李文亮的“训诫”仅仅是“程序不够规范”(换言之:法律依据是有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只是有点小毛病)?

结语:囯监委调查组,起码在李文亮被处理的调查这件事情上,你们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一致!起码在这件事情上,你们不代表人民!我做为李文亮的粉丝,不认可你们的“通报结论”。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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