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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阶段强力辩护,刑期比侦查阶段降了九成
经常有刑案犯嫌家属问我:“殷律师啊,您说检察院阶段请律师作用大吗?”(意思是:我家条件不宽裕,这个阶段的律师辩护能不能省掉?)(杭州律师)
刑案的检察院阶段,我们专业术语叫审查起诉阶段。殷律师感觉: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你案件的证据、情节、性质等等我全不知道,你请谁辩护我还不知道,我怎么知道你审查起诉阶段要不要请律师?即使同一个案件、同一个犯嫌,不同的律师辩护,效果也不一定相同——这和律师的人品、精细程度、敬业态度、专业水准,甚至与你的案子究竟有多少可“扣”的地方都有关系;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当然检察院阶段还是请个律师好;更何况检察院阶段有个认罪认罚制度,毫无疑问在某些案件中,这个承上启下的制度对犯嫌到法院审理阶段的刑期长短还是比较重要的。(杭州取保候审,杭州刑事辩护律师)
去年底,殷律师接了一个容留卖淫案的辩护,侦查阶段公安办案人员不愿向我透露案情,也不愿与我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况且我们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也看不到案件卷宗,只能听犯嫌自己讲一讲犯罪情节,故辩护无法做到精细、精准。
因为疫情的原因,加上犯嫌办理了取保候审,这个案子拉拉杂杂就办到了今年6月份公安才侦查终结,案子移送到绍兴市某检察院。
我作为犯嫌的辩护人,有一个观点与侦查机关是针锋相对的——就是该容留卖淫案中,提供色情服务的几个“技师”与“客户”有性交行为,也有口交、“胸推”、“臀推”等边缘性色情服务。对于向“客户”提供付费性交服务属于刑法意义的卖淫,这点辩护人没有异议;“对于“胸推”、“臀推”这些边缘性色情服务不属于刑法意义的卖淫,辩护人与侦查机关也没有分歧;但对于口交,侦查机关坚持认为“这就是刑法意义的卖淫”,辩护人认为“将口交认定为刑法意义的卖淫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违背刑法应当谦抑的价值观”。
殷律师探究根源,原来据说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某执笔人擅自在某期刊发表了一番个人见解,认为“口交符合进入式性行为,所以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卖淫”,辩护人一看火大——“进入式”的前提条件是双方性器官的接触,如果照他所说,那用肢体其它部位、甚至借助器物进入女方yin道,是不是也应该认定为“强奸”了?真是岂有此理!辩护人给承办检察官的辩护意见中严肃指出:“当前,人民群众已经对司法领域某些做法存在一定的不满——例如:贪腐数亿仍可免死、相反老太太摆个气枪摊位就入狱,某些基层公安机关连群众受到诈骗去报案都推三阻四尽量不受理、相反对扫黄抓赌却异常上心等等。司法机关除了关心自己的业绩(和罚没)之外,更应提高政治站位,从有利于拉近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的感情、从维护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更从司法公正视角进行执法,纠正某些侦查机关的业绩冲动和罚没冲动,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比起民法领域,刑法更应该给公众以可预测性——社会公众不会耐心检索每个法官发表过什么观点并将之奉为‘法律规范’。既然‘两高解释’没有将口交认可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就说明该观点在两高还未上升为共识。那么个别法官违反谨言慎行的职业规范擅自对‘两高解释’做扩大化解释,个别地方法院也借此观点企图用‘司法先行’来倒逼立法,这毫无疑问是严重的越位行为,应当制止。”
因了辩护人专业而勇敢的辩护,更因了有胸怀正义、听得进正确意见的绍兴检察官,将我的当事人(犯嫌)她容留的“技师”的口交行为剔除之后,经过认罪认罚,被绍兴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避免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
辩护,有时候不仅需要专业和敬业,还需要一点勇气。
该案判决书案号:(2021)浙0603刑初386号,过段时间上传之后,可去裁判文书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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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晋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