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律师】新型贿赂 成为反腐严打对象-杭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制晚报(北京) 发布时间:2011/10/26 23:16:52 点击数:
导读:来源:法制晚报(北京)  贪官敛财以受贿为主。本报收集的103个腐败案件样本显示,涉案贪官中,受贿者占了92%,在2006年的52个样本中犯受贿罪的有48人,2007年有47人,比例都超过了九成。贪官敛财以受贿为主。本报收集…


来源: 法制晚报(北京)

  •   贪官敛财以受贿为主。本报收集的103个腐败案件样本显示,涉案贪官中,受贿者占了92%,在2006年的52个样本中犯受贿罪的有48人,2007年有47人,比例都超过了九成。


贪官敛财以受贿为主。本报收集的103个腐败案件样本显示,涉案贪官中,受贿者占了92%,在2006年的52个样本中犯受贿罪的有48人,2007年有47人,比例都超过了九成。

纵观2007年腐败案件,著名反腐败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马平案、浙江省龙游县干股受贿案、赵詹奇案的判决表明,“新型贿赂”现象在过去一年表现突出,引起中央重视,受到严厉打击。

新型贿赂·形势分析

逃避打击

贪官受贿玩出新花样

据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介绍,由于近年来反腐败力度加大,直接受贿的风险越来越大,因此,直接贿赂便转变成隐蔽的贿赂。比如出现了低价购买汽车房屋、干股分红、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益等一些新花样。

“受贿违纪犯罪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受贿手段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复杂性,这给查办受贿案件适用纪律、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胡星斗说。

在这种背景下,2007年,中央纪委和“两高”先后出台规定和意见,明确了新型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惩处方式。

“中央将相关政策迅速提升到司法层面,一批新型贿赂罪名得以认定,使腐败分子得到了应有惩处。”林喆教授说。

据介绍,在中央纪委出台的规定以及“两高”出台的意见中,一些新型贿赂被禁止或定罪,如低价购买汽车房屋、在领导干部中进行干股分红、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益、通过赌博方式受贿等。

新型贿赂·典型案例一

为人谋利

伙同妻子超低价买房

2007年7月10日,重庆市高级法院对铜梁县委原书记马平及其妻沈建萍采取由行贿方免除部分房款、低价购买高价返售商铺、低价购买门面房等手段共计受贿205万余元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马平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受贿罪判处沈建萍有期徒刑三年。

市场价每平方米2万元的门面房,以每平方米5000元购得,马平以如此低价向请托人购房,被处以受贿罪。

专家解析

“低买高卖”成头条禁令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表示,在中央纪委的《规定》中,第一条便是严禁“低买高卖”房屋、汽车。即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随后,“两高”出台《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的行为,认定为受贿行为。

马平案告诫人们——官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买房,也将被认定为腐败而受到法律惩处。

新型贿赂·典型案例二

权力“入股”

分得8万元红利

2007年6月8日,浙江省龙游县法院对一起以干股形式受贿的案件作出有罪判决。

龙游县灵山江堤防外的后田铺村有一片荒芜的高河滩鱼塘,承包人胡海松、蒋月新准备以鱼塘改造之名开采鱼塘范围内滩地的砂石料,并邀请主管河道采砂的龙游县河道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副主任雷金富入伙。

胡海松、蒋月新提出不需要雷金富出资,只要他在该鱼塘砂石料的开采或转让上提供帮助,就可以获得1/3的红利。

雷金富表示同意。之后雷金富与采砂商人吴以诺协商,把高河滩鱼塘的砂石料以38万元转包给了吴以诺,雷金富从中分得8万元。这样,雷金富没出一分钱,而是以自己的权力“入股”,就得到了8万元“红利”。

2007年6月8日,龙游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8万元为受贿款,以受贿罪依法判处雷金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专家解析

收受干股可定罪受贿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指出,中央纪委出台《规定》,提出10条禁令,其中第2条是严禁“干股受贿”,并对这种新型贿赂提出处理规定。

随后,“两高”印发的《意见》明确规定,收受干股属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浙江省龙游县干股受贿案的判决警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干股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就可以被司法机关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新型贿赂·典型案例三

情妇上阵

替厅长拿业务提成

2007年7月10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情妇汪某收受的55万元业务提成被计入赵詹奇的受贿额。

赵詹奇贪财之道和一般的受贿形式不同:他不直接收取贿赂款,而是让情妇拿业务提成,让儿子以咨询费、年薪、借款的名义捞钱。用这种手法,在他任职的12年间捞取不义之财600多万元。

2007年10月22日,汪某以特定关系人的身份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专家解析

亲属、情妇“受贿”都将定罪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说:“何为特定关系人?在中央纪委的《规定》中如是界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不论是中央纪委的《规定》,还是“两高”的《意见》,都明确规定,官员亲属、情妇“间接受贿”都属于受贿,应被禁止和严惩。

新型贿赂·反腐建议

反贪机构

应有必要的反腐特权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表示,超低价买房、干股分红等被定为受贿,表明这种新型贿赂形式受到中央重视,反腐败工作进入新的领域。

某些领域,领导干部分配干股问题很严重,比如,在煤矿、房地产建设、高速公路建设中,干股受贿问题很严重。在一些地方,普通百姓对此都了如指掌,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而那些在非法企业中暗藏的干股,则极易导致官商勾结,进而导致像矿难这样的重大安全事故,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

对于干股贿赂的严惩,表明反腐工作进入深水区,开始寻找隐蔽的腐败目标。

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益,表现形式比较隐蔽,一般通过亲戚、情妇等特定关系人、通过做生意的方式谋取好处。这实际是一种变相“洗钱”。

对于此类腐败案件的侦查难度较高,需要查公司财务、银行账户等,因此,有必要增强反贪机构的独立性,并授予其必要的反腐特权。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 韩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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