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已知证据的视角看大同订婚强奸案

作者:殷晋予 律师  发布时间:2025/4/20 23:42:33 点击数:
导读:1大同订婚强奸案,25年3月25日在大同中院二审开庭,4月16日也就是三天前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来没准备写这个题目,不仅因为手头有案子在忙,更因为刑辩律师首先他要阅卷,要用自己的眼光从上千页、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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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订婚强奸案,25年325日在大同中院二审开庭,416日也就是三天前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来没准备写这个题目,不仅因为手头有案子在忙,更因为刑辩律师首先他要阅卷,要用自己的眼光从上千页、几千页、甚至上万页的案卷材料里面去寻找、分析证据,形成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自己的辩护观点;而目前我们从公开渠道只能看到案涉双方家属和审判长口述的少量“证据”。对一个刑辩律师来说,仅凭这些从别人口中传来的而不是自己亲自阅卷所看到和梳理的这些只鳞片爪的“证据“”便进行案件分析,未免有点轻率。但是禁不住朋友们的一再要求,而且我自己也有一些想法。那么就勉为其难,从已知的证据角度来分析一下席谋究竟有无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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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已经披露的证据来看,据说:有被害人陈述,详细陈述了被强奸的经过;有被害人母亲的证言,陈述事后被害人向其哭诉被席某某强暴。这些算是直接证据。但的这些证据都是被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属于主观性证据。那我们知道:主观性证据有出证者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的进行偏离事实叙述的可能性。用我们老百姓的话说,它仅仅是一面之词

 

至于110接处警电话录音显示被害人母亲当晚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还有鉴定意见显示从现场床单上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与被害人混合DNA基因分型;以及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以及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徐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说明被害人有试图离开的行为——这些都属于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发生了强奸案。而且很关键的一点是——这些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指望上面这些主客观两方面的证据,我认为证据链是不完整的,所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当然,公开披露的还有一个证据,也就是行车记录仪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的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对于被告人这段表述,本律师没有搜到相关录音,不了解前后语境(席某某是否理解被害人的母亲在说什么?是指脱光 了在床上搂抱、磨蹭、推拉等肢体动作?还是指发生了性行为?亦或是发生了强奸?),因此对行车记录仪音频资料无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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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学角度来讲,精子在阴道内保存的时间大约是3~5天。如果发生了性行为,最起码在三天内从阴道内是可以检出精子的。而对强奸案的被害人进行活体检验,提取阴道分泌物是常规操作。在被害人案发当晚就报警的情况下,毫无疑问从阴道内是可以检出被告人的精子以及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或STR分型)的。而在案证据只有公诉人提供的在床单上检出席某某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混合DNA基因分型这个证据。据公开的资料,从被害人阴道分泌物中并未检出席某某的精子或其它DNA特征(顺便提一下:无论是实物还是言词,均未证明席某某使用了避孕套)。

 

总结一下:除去双方矛盾的陈述(供述)等言词证据之外,被害人的处女膜未破裂、阴道未检出精子,这两份客观性证据毫无疑义指向了无罪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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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注意到,席某某是2023年55日被刑事拘留,至今已被关押了一年11个月零两周。从司法实践来看,就算他再有理,就算社会公众再呛声如潮,恐怕已经很难变更为无罪了。盖因我们的国家赔偿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公检法的业绩考核,其设计思路似乎“与上级保持一致”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实际效果是机制本身反而造成了对冤假错案纠正的巨大障碍,所以为了不发生国家赔偿,为了不影响上游办案机关的业绩,除了真凶出现、死人复活这样极端个例,只能抵死不改判了。

 

说到这里,我忽然想起了良心警官郑局(郑成月局长),容我向您衷心地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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