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成功的辩护词

作者:殷晋予 律师 来源:殷律师原创 发布时间:2011/10/7 22:50:57 点击数:
导读:(杭州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取保候审,杭州著名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下城区律师)十一长假了,终于可以放下整天放不下的工作,休息一下了。静思中回想自己办过的案件,便想到了我辩护的L在被带下法庭时候冲我的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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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长假了,终于可以放下整天放不下的工作,休息一下了。静思中回想自己办过的案件,便想到了我辩护的L在被带下法庭时候冲我的笑容,也想起了为他的案子撰写的辩护词,自忖:这无疑是一篇成功的辩护词了。杭州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取保候审,杭州著名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下城区律师

“成功的辩护词”毫无疑问应当是在刑案审理中对被告人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起到了作用的辩护词,是辩护律师法学专业知识和刑辨经验技巧、责任心与意志力的结晶。杭州律师,杭州刑事律师,

刑案各个案件情况不同,辩护词的撰写也非千篇一律,但还是有一些共同的经验和技巧可资总结。

具体到该案,至少有这么一些经验、技巧的运用是成功的:杭州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取保候审

a、文中每个小标题都要直接写出本单元的核心主张,不做空洞的观点宣示。

如第一个小标题,就直接点明问题的实质——“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事实不清,并且连伪造的具体数额都没有,其数额是否达到定罪起点无法查实,……”。不做所谓“提纲挈领”式的空洞概括,什么:“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疑罪从无”,辩护实践证明:这种空洞的概括可能使法官忽略了辩护人真正要表达的观点的核心内容。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取保候审,杭州著名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b、有的放矢,不说废话空话套话不表演不作秀。

律师辩护要实实在在的抓住公诉人证据和观点的漏洞进行辩驳,使法官相信你的观点是实实在在的有道理。有的辩护人不去深入耐心的做功课,靠虚张声势的空洞议论、靠华而不实的表演作秀来试图取悦当事人、主导法官的情绪和思路,这是达不到辩护目的的。杭州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杭州著名律师,下城区律师

曾听有律师说,他辩护的某一个的案子无论从证据认定还是罪名定性或者公安、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上都挑不出毛病来。我当即表示:“目前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设计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的制度,导致侦、审脱节,侦查人员对于辩护人的质证思路并无亲身感受,只是凭经验在办案,因此我还真没有发现过证据挑不出一点毛病的刑案呢”。后来我拿起他那个案子材料看了后说:“你看看,这份讯问笔录从头到尾只有一个侦查人员的笔迹呢,连两名侦查员的签名都出自同一个侦查员的笔迹,这不涉嫌自审自记吗?这样的讯问笔录法律效力怎样呢?”那个律师看了说:“还真有问题呢”。杭州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取保候审,杭州著名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下城区律师

c、像庖丁解牛一样运用法律原则、证据学理论和逻辑学知识对公诉方的证据链条细心的剥离出其缺失和矛盾之处。

如本案中,公安机关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查获了真、假增值税专用空白发票若干,我就细致的分析了:查获只能说明被告人持有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并不是一个罪名,只有伪造或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够得上定罪科刑。经过这么认真地了解、细心的分析、顽强的辩护,才能使法院最终对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不予认定。最终由预计的六至七年有期徒刑变成了判其两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达到了为被告人减轻刑期的辩护目的,辩护工作赢得了被告人及家属的认可。杭州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取保候审,杭州著名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下城区律师,找律师


附:

殷律师为该案撰写的的辩护词(案号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1〉杭下刑初字第111号,被告人的真名隐去,以英语字母代替);

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浙江**律师事务所指派并接受被告人lyz的委托,担任其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以下是的的辩护意见,请法庭合议时给予考虑:

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事实不清,并且连伪造的具体数额都没有,其数额是否达到定罪起点无法查实,该罪名依法应该疑罪从无。

其一、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lyz参与伪造或销售了具体多少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侦查机关查获的90余份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证明被告人lyz参与持有这些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公安机关查获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参与了伪造和出售行为。而无论是其他被告人或证人都没有证明lyz参与伪造或出售(购买)了这些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获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认定其参与伪造的直接证据、而且是孤证,因此不能证明被告人lyz参与伪造了多少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二、公安侦查机关查获的真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证明被告人lyz对其参与了持有,无论是其他被告人或证人或者其他证据都没有证明被告人lyz虚开或出售(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证明其虚开和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要证明被告人lyz虚开和出售,还要有其它证据相佐证。

根据被告人lyz和柳海成等供述,这些发票都是尚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陈刚”拿来的,并且供述均没有承认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假定销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究竟是“陈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拿来给该犯罪团伙持有呢?还是“陈刚”从该团伙之外的人手中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对此并为查清。如果查明是“陈刚”伪造的,那么可以认定同一团伙的被告人lyz对于伪造该发票也有概括的故意;如果没有查明“陈刚”伪造了这些增值税发票,那么则不能认定被告人lyz具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间接故意,从而应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不予认定。

其三、无论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定罪起点都是数额,没有证明具体伪造、出售的数额达到了定罪起点,则应疑罪从无,不予认定该罪名

二、在承认被告人lyz参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这个事实的前提下,本辩护人不得不指出:关于被告人lyz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普通发票)的犯罪事实不清,只能证明被告人lyz参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事实,不能证明其参与“非法制造发票”这个犯罪行为,而且侦查机关对于该犯罪团伙参与非法制造假发票的总份数和非法获利的总金额均未查实

其一、非法制造、出售的假发票的数量(份数或张数)以及金额没有形成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证据链。

被告人吴章达的供述就有两个版本:1、大概有两千余张(普通发票),非法获利大概15万元左右,大概每份价格50-100元(吴章达供述见侦察卷第0010页)。2、一共有3000份左右的样子。

lyz供述:总共出售大约有1500份左右(lyz供述见侦察卷第55页),每开一张无论面值大小都是50元,也有100元或150元。(lyz供述见侦察卷第0042页)。

柳海成供述:每月大约两三百张,总共打出去2000份左右(柳海成供述见侦察卷第0090页)。

其二,公诉人认定出售3000份、非法获利15万元的依据其实是基于吴章达供述来计算出来的,是孤证:供述可归纳为:

a、每月出售500张左右×半年左右时间=共计约3000张;b、约非法获利15万元÷每张50=共计3000张。

非法获利也是这么反过来计算出来的。

因此其数额缺乏其它符合刑事案件认定标准的证据来佐证。另外,被告人吴章达、lyz的供述、以及舒立勇的证言均证明出售假发票的价格分别有50元、80元、100元不等,考虑不同价格的因素,其出售假发票的份数和金额均达不到公诉人指控的数额。并且孤证不能定案,因此不能据此认定该犯罪团伙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份数和金额分别达到了3000份和15万元。

三、从查明的犯罪事实,只能认定该犯罪团伙有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犯罪行为,而缺乏证明被告人lyz参与非法制造发票的犯罪事实的证据。至于在假发票上面打印台头和金额等内容的行为实质上只是一种填开发票(或称之为虚开发票)的行为。

根据辩护人会见时lyz的说法,该团伙并没有用于印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专用设备,只是有打印发票内容(台头、“购买的物品”和金额)的打印机,那么本辩护人认为:该犯罪团伙在空白假发票上面打印了内容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填开(或称之为虚开)的行为,再有就是可以认定有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犯罪行为,而不能认定其有非法制造发票的犯罪行为。

四、被告人lyz参与犯罪活动的时间较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愿意积极退赃,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五、证据真实性存在的问题

1、该案认定犯罪数额的重要证据——吴章达的笔记本没有提交法院审查认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这里的最终“查证属实”的权力不是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而是审判机关的职责)。因此没有经过法庭审查认定的笔记本应排除在判决认定的证据之外。

2、本案究竟出售了多少份非法制造的发票?没有发票的购买人(下家)的确切证实,证据链条不完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

3、鉴定结论依据的检材(所有送交检验的发票)并未提交法庭,而是在移送审查之前就“由税务机关收缴了”,而且鉴定报告没有公布检验的标准,因此本辩护人对于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lyz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不成立;非法制造发票的罪名事实不清;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具体数额不清楚,按照“疑问应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原则应采信三名被告人供述中的最低出售份数和最低非法获利金额。被告人lyz本人参与犯罪活动的时间较其他被告人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愿意积极退赃,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谢谢审判长、谢谢人民陪审员!

                                     辩护人:殷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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