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和道德的视角看湖南取钱老人死在银行门口

作者:殷晋予 律师  发布时间:2025/5/23 17:54:41 点击数:
导读:2025年5月15号,也就是前几天,湖南株洲一位62岁老人取钱时候死在了银行门口。家属说:取老人的钱是为给老人看病,结果人死了,钱都没取出来。银行讲:银行开辟了绿色通道,且建议①先把老人送医,银行把钱直接打给医院;②把老人送回家,银行上门服务,但都被家属拒绝了。孰是孰非?本文试图从法律、道德、制度规则上略加分析。

1.“面部解锁失败”.jpg

一.事件经过

2025年5月15也就是前几天,湖南株洲一位62岁老人取钱时候死在了银行门口。

按家属的说法

老人因为病重不能亲自去银行取钱,所以老人的女儿女婿才拿着两人的身份证和存折去取钱。但是银行要求必须是本人亲自前来取款,钱没取出来,无奈之下,家属只得把老人推到了银行。经过两个小时的折腾之后,最终老人死在了银行门口。

按家属的说法,取老人的钱,是为了给老人看病,结果为了取钱住院,人却死了于是舆论大哗。

当晚,银行公布了时间线,据银行说法

老人的家属拿着身份证和存折来取款,连续三次输错密码。银行说:家属并告知银行工作人员老人的身体状况,而是回到家里直接把老人推到了银行。就是5141609分,老人被家属用轮椅推到银行,银行员工发现老人双目紧闭,状态不佳,立即引导客户到柜台绿色通道,启动特殊流程,并多次建议家属送老人去医院,或者家属留下一人办理业务,另一人先带老人回家休息,都遭到了家属的拒绝。1636分,家属表示不再打算送老人去医院,要求直接支取存款用于办理后事。1754分,老人在银行门口突发昏迷,亲属赶忙拨打120急救,最终老人还是抢救无效死亡。银行讲:这期间银行还提出两个建议,第一把老人送到医院,银行把钱直接医院,但是这个建议家属于是银行又提出把老人先送回家,银行派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家属仍然没有接受。据银行讲:最后,家属表示,不打算老人医院了,而是打算取出钱来给老人办后事。如银行说法属实,那等于是间接拒绝了银行将钱打给医院的提议。2.银行说法.jpg

二.行为分析

银行一些具体做法、甚至具体规定,当然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个自不必说。但我写本文的目的是试图从法律和道德层面对事件进行一些浅显的分析。

家属说法:取钱是为了给老人看病。那如果没有老人5万块钱,是不是就不给老人看病了?既然存折里的钱暂时取不出来,如果是你、我的话,我们的做法是什么?恐怕我们首先是用自己的储蓄卡或者信用卡在医院收费处先交了住院费再说;老人的钱,再慢慢和银行计较,根本没有必要不顾老人气若游丝还不惜时间一定要把钱取出来。

也就是说:本次“取钱老人死在银行门口”的事实真相到此并未明了,那么家属和银行双方的法律责任就无法确定。

老人的家属说,目前已经与银行协商达成一致:银行以慰问金的形式”向家属支付10万元。双方和解,皆大欢喜,只是那位死在银行门口的老人,已经没人站在她的视角探究真相了,反正家属已经得到了10万赔偿金。真相是家属涉嫌虐待老人(重病不医,却执意取钱)?还是银行刻板(没有省略各种验证环节就把钱支取给家属)?真相已经不重要了。真相被“和解”结果给掩埋掉了。

三.中国式调解会否侵蚀法律公平

我从事律师工作,从业二十多年,经历了无数次各种调解。

这里,我粗略讲解一下我理解的中西方调解的差异:

中国特色调解:主体上(调解主持人),依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体系。指导思想上,以儒家“和为贵”、“无讼”思想为根基,强调集体和谐与人际关系修复。过程中,不严格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以协商让步促成和解,调解主持人不大会在意法律、契约、公平这些东西。功能上,中国特色调解兼具纠纷解决与社会治理双重属性,是基层治理的重要抓手

西方调解,主体上多由职业调解员(如律师、退休法官)主持,程序更规范,强调中立性。指导思想上,源于契约精神与个人主义,侧重法律规则和权利边界的明确。过程中常以法律条文为基准,结果多体现权利义务的明确划分。功能上,西方调解侧重司法体系的补充,目标是减轻诉讼负担,没有所谓基层治理的功能。

这里,我根据自己在法律实务中的体会讲一下:中国式调解,假如对方欠你10万元本金和若干利息,你们双方同意“本金偿还6万元,利息免除”,主持人大多不会说“那不行,这样违背你们双方契约,显示公平”;相反很多时候调解主持人会主动劝说债权人让步(实务中甚至有逼迫债权人或受害人让步的)。

功能上,中国式调解会很在意调解的社会治理功能。多年前余杭镇一个售后包租项目,是存在明显变相集资特征的,但购买该楼盘的“业主”们无论是通过某组织的调解还是报案、诉讼,总之你穷尽所有途径,结果都在售楼商的掌控之中。至于法律上的公平,显然不是他们所要考虑的。某些烂尾楼的调解,相信当事人也会体会到这种感觉——明明是你想依仗的公断部门,却成了你维权的阻力。少数调解事例中,金钱和权力的“势”(围棋术语)你虽然看不到,但你可以实实在在感觉到它严重的威压。

回到这个湖南老人取钱死在银行门口事件,假如非是基于家属和银行的自愿,而是有“势”在压银行出钱消灾,借调解或者和解来掩盖真相,无疑会造成社会价值观的紊乱、道德水平进一步的滑落。为何我如此说?你看看上面家属行为的怪异,再想想:假如诉讼,银行有何处违规而必须判赔对方10万元的?

四.医院的责任

该事件中,有一个没有出场的“当事方”——医院。该事件无疑折射出中国公立医院功能的异化。本意上,至少公立医院应以救死扶伤为宗旨医院不是营利法人,赚钱不是目的——假如正常做法,有钱没钱,老人需要住院,先收进来住院,费用的问题在老人入院后再说。就不大会出现“家属为了取钱给老人办住院手续”而将老人推到银行折腾几个小时死去的悲剧——假如医院没有这种不交钱不治病的常规做法,老人家属无论是不是借口,都不会将老人推到银行门口折腾几小时的(你没有急用,银行按规定办理没毛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而国外有的国家规定的更清楚,如某国《急救医疗法案》规定:医院急诊室必须接受前来就诊的病人,不得因为病人没有保险或无钱支付医疗费而拒绝治疗。那么我们的法律里面是不是也应该明确写进去这一条?把创收当成医院的基本功能,就不可避免会出现看不起病而死去的悲剧。

在我早年辩护的一个故意伤害致死刑案中,我通过阅卷就发现:一个年轻力壮的被害人,被砍伤后送到一家大医院,下去四点多抬进去,到晚上七点多去世,问题是除了失血,没有其它脏器损伤,什么肝破裂啦、脾脏穿透啦没有的。我的辩护意见就是“被害人没有实质性脏器损伤,他是怎么死的?是不是抢救不及时失血过多死去的?查一下医院抢救记录分清责任。本辩护人的观点:根据现有证据,我的当事人只应为故意伤害行为负责,不应该为被害人死亡负责”。

回到本案,应不应该举一反三,全行业从做法上、从规则上进行完善?不要热点一过,一切依旧。

归根结蒂,“不交钱不看病”是一个社会分配问题。

而并非个例的社会问题,实质是宪法权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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