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1/19 10:47:29 点击数:
导读:(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

2018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1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1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新司法解释的意义

 

  新司法解释意义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具有颠覆性规定。即彻底纠正了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简称“24条”)错误,废止了以婚姻关系存续或未有婚内财产约定作为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和举证规则,回归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标准,对于夫妻一方负债,无论是日常家事借贷,还是重大借贷,都必须以用于家庭需要为认定共同债务标准,并由举债人或债权人分别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合理,而且足以避免发生制度性群体错案造成未举债一方配偶“被负债”

 

  、新司法解释并未确立共同签字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

 

  根据新解释,共同合意(签字)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并不意味共同债务一定要共同签字,更不是说没有共同签字就不是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对一方负债并不要求以共同签字为共同债务构成要件,更不会因为没有共同签字而否定为共同债务,核心还是看是否用于家庭需要。对于一方负债,用于家庭需要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真正判断标准。

 

共同签字并非防止虚假夫妻债务的神丹妙药。准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才是防止虚假债务与违法债务的有效手段。目前产生虚假债务和违法债务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是否共同签字,而是推定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新司法解释并没有把共同签字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条件,而是坚持把用于家庭生活(包括家庭经营)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必要条件。与此同时,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替代共同签字的强制性规定。

 

  由于新解释有共同债务的标准在哪儿,举证责任也在哪儿,举债人或债权人在借贷时,则要认真考虑或评估一方借贷的风险性。如果能够证明一方借贷用于家庭需要,则完全可以不需要共同签字;如果担心无法证明,则可双方签字;如果根本不是用于家庭需,举债人或债权人则无需主张共同承担责任。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或倒逼一方举债必须用于家庭需要,这样规定:可以防止没有用于家庭的单方债务株连另一方;可以防止夫妻逃债或不认账。



上一篇:【杭州律师】上海高院对“套路贷”挥起法律利剑-杭州刑事律师 下一篇:【杭州律师】合法的私自录音具有证据效力-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