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了遗憾的“遗憾”——一起刑事案件代理的波折

作者:殷晋豫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09/7/9 12:05:58 点击数:
导读:在我的拙作《行前随感》里面,有一件憾事,就是“小姑娘的事情还没有办完”…,讲的是:我的律师关系转到杭州之前,有一个外地女孩子(她叫我叔叔,我叫她“小姑娘”),要我代理一件刑事自诉案件——家庭暴力造成的轻…

   在我的拙作《行前随感》里面,有一件憾事,就是“小姑娘的事情还没有办完”…,讲的是:我的律师关系转到杭州之前,有一个外地女孩子(她叫我叔叔,我叫她“小姑娘”),要我代理一件刑事自诉案件——家庭暴力造成的轻伤害。我告诉她:“我要走了,到南方去做律师,如果代理你的案子,可能办不完就要离开开封了。你还是请其他律师好吗?”小姑娘眼泪汪汪的说:“办不完也要你办,不然我就不办了”。我感其信任,就抓紧去取证,争取法院刑事自诉立案。无奈证据缺少一个关键的环节——被告人(她丈夫)的供述。原来,小姑娘有两次被打耳膜穿孔的经历,第一次没有保存病历,第二次有病历可以做轻伤鉴定(故意伤害罪定罪起点起码是轻伤;如果按照家庭虐待罪的思路,立案成功的可能性更小)。但问题是没有证据证明是其被丈夫殴打造成的。老百姓喜欢说:“…我说的都是事实啊”,言下之意——“有事实就应该‘法办’他呀”,那么我们法律职业人要说了:“我相信你说的是事实,可法律要讲证据的呀,法官不可能凭借你一个起誓就判他有罪啊”。连小孩子也知道的——她丈夫或她公婆不可能配合我们来自己写材料证明他有罪的;他的亲戚邻里也不可能淌这个浑水为我们作证。那么只有仍然回到老路上去,请当地公安做刑事案件立案。然而中原人思想观念比较传统,认为:夫妻吵吵打打的很正常,自家人伤害了自家人,难道还要告官“法办”了不成?这类事情如果当地公安做为刑事案件立案了,上报到检察院报刑事拘留,检察院一般是不批的。怎么办啊?连小姑娘带本律师都快愁死了。
    最后,我不得已采取了一个断然的手段,终于迫使公安刑事立案了(具体办法不好在这里讲了,我只能说:绝不是犯法的招数)。
    案件终于刑事立案了,犯罪嫌疑人(她丈夫)终于被刑拘了。案件终于启动了威严的法律程序,我也离开了家乡,没等到在法庭上面对法官和被告人,替小姑娘慷慨陈词的机会。我走的时候,小姑娘和专程从外省赶来的她的母亲依依惜别的神情,我至今难忘。于是我就把她写进了我的“诗”里面……

 

附:“小姑娘的事情”的相关报道——

丈夫殴打妻子致轻伤 妻子怒告丈夫获赔偿
作者:开封市金明区法院 于振宇 董 征  发布时间:2007-03-01 14: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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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开封市区的宋××(笔者隐去被告人的名字)因锁事殴打妻子郝李博致轻伤,郝李博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3月1日,开封市金明区法院经调解,郝李博获得6.6万元赔偿款,宋××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6年8月10日,在开封市黄汴河北街星云北区2街41号宋××父母家中,宋××因琐事与妻子郝李博发生争执,宋长庚将郝××的左耳、鼻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郝李博的左耳外伤及鼻骨骨折均属轻伤。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宋××因为家庭琐事,使用家庭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双方系夫妻关系,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宋××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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