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 2010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0/9/21 23:29:50 点击数:
导读:2010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0年4月28日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各地自5月1日起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

 

2010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0428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各地自51起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683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07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75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7480

6、住院伙食补助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

7、住宿费人/天:150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交通事故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交通事故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附: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经研究,现将如何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和浙法民一明传[2009]18号《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通知如下:一、误工费每日确定为71元。

二、护理费。住院期间至出院后定残前护理费每日确定为60元。定残后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确定每日6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45元;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30元。

以上标准的适用,以20091012为时间点。在20091012之前已经审结的,适用原来的标准进行裁判;在20091012之后审结的,适用以上新的标准。对适用误工费、护理费新的标准,法院应及时行使释明权。

据新华网公布,据统计2009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而2008年为2272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07元,而2008年为9258元。同比分别实际增长9.7%9.5%。这样从201051日起,浙江省(除宁波市)人身损害死亡、残疾赔偿金将有大幅度提高。受害人可选择适当时机提起诉讼。

残疾等级

2009年度残疾赔偿金

2010年度残疾赔偿金

农村标准

城镇标准

农村标准

城镇标准

十级

18516

45454

20014

49222

九级

37032

90908

40028

98444

八级

55548

136362

60042

147666

七级

74064

181816

80056

196888

六级

92580

227270

100070

246110

五级

111096

272724

120084

295332

四级

129612

318178

140098

344554

三级

148128

363632

160112

393776

二级

166644

409086

180126

442998

一级

185160

454540

200140

492220

死亡

185160

454540

200140

492220

 

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

伤残等级是由鉴定部门鉴定出来的,赔偿标准是以鉴定出来的等级来进行的。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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