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可推定有父子关系-婚姻案例7

作者:本站(杭州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2/4 14:13:06 点击数:
导读:案例:(杭州律师,杭州婚姻律师,亲子鉴定,否认父子关系)  小梅的老公张某经商,近几年生意做大了,应酬也越来越多,有时甚至彻夜不归。  一年半前,张某去外地出差,结识了女大学生小曼。张某对小曼一见钟情,…

    案例(杭州律师,杭州婚姻律师,亲子鉴定,否认父子关系)

  小梅的老公张某经商,近几年生意做大了,应酬也越来越多,有时甚至彻夜不归。

  一年半前,张某去外地出差,结识了女大学生小曼。张某对小曼一见钟情,将小曼“包养”了起来。张某每月给小曼5000元钱,在外面专门租房给小曼住,自己每隔一段时间去那边与她同居。

  不久,小曼怀孕了,但张某并不知情。小曼为了能顺利与张某结婚,便骗张某说母亲病重需要自己回去照顾,然后回到老家生下了一个男孩。

  张某得知后,否认这个男孩是自己的亲骨肉。小曼申请做亲子鉴定,被张某一口回绝。于是,小曼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张某与孩子的亲子关系。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张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律师点评: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随着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亲子鉴定技术越来越多地被用在证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上。

  前不久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法院可据此推定有证据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极力否认自己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没有提出足够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且拒绝接受亲子鉴定,因此,法院可推定张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上一篇:【以案说法】律师见证房产出资情况 女方吃了定心丸-婚姻案例6 下一篇:【以案说法】股权可以做为遗产继承吗?-婚姻案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