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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部分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林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辩护要旨:
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确切证明被告人伪造或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林某不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案情简介:
2011年1月份,我接受被告人林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林某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复印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林某、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梳理,拟定了辩护思路。经过庭审辩护,我成功地对其数罪中比较重的罪名——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无罪辩护,并且被一审法院采纳,使法院对林某的量刑大大减轻。现总结出来,以供大家斧正。
三、争议焦点:
控辩双方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这一罪名定性没有争议,争点集中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认定上。而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要明显高于非法制造、出售普通发票罪,因此该罪是否成立是控辩双方辩论的重点。
四、辩护意见:
根据公诉人的指控:林某等五人(首要分子在逃,另案处理)互相分工,在被捕前的八个多月中,租用本市下城区东新园一套住房,用发票专用打印机和电脑、发票专用纸等作案工具,非法制造、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共计三千多份,非法获利十五万元。但我经过对各被告人的供述、结合其它证据进行犯罪情节的梳理之后发现: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犯罪团伙具体进行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伪造行为,现有的证据只有在犯罪现场查获的空白真、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1份。据此,本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上述被告人持有这些真、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确切证明上述被告人伪造或销售了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林某不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人反驳道:“上述被告人供认‘按照买主的要求用打印机打印了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这就是一种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此,本辩护人反驳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打印品名及数量、金额的行为只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与用圆珠笔手写品名、数量、金额没有本质的不同,不应认定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五、处理结果:
法庭经过审理,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1)杭下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林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该判决书对于公诉人指控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进行认定(根据本辩护人的量化分析,如果认定了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可能总刑期达到六年。。
六、心得体会:
律师庭辩发言是对辩护人的刑法理论水平、逻辑思维能力、证据审查及运用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运用,只有细致入微地审视案情全貌,运用证据材料多角度地拼图、串联、思索,抓住关键细节,发现公诉人证据及观点上的漏洞,才能尽到一个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谢谢大家!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殷晋予律师
2015年3月10日
殷晋予律师